审判长:
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蒋**的法定代理人何**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当地物价上涨,被告在2008年向原告所支付的6万元抚养费早已用完,现何**的收入金额已不足以让原告得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其生活陷入困境。
原告之母无固定工作,其收入平均在1500元左右,近两年以来,***县人均消费支出逐年上涨,原告之母其个人收入已难以维系日益上涨的物价水平。随着各项生活开支水平提高,原告之母在为保持原告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已经十分节约开支,无任何浪费,但依旧生活较为拮据。
二、被告在成都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收入较稳定,其收入相对较高,完全有能力给原告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原告蒋**从小由其母抚养,何**作为一个单亲母亲为抚养蒋**所付出的心血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原告从小体弱多病,何**为原告购买奶粉、衣服、生活及医疗、上学开销在每月800-1100元之间。按照被告现在的收入,为原告支付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标准计算,尚且不足被告收入的1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由于原告年龄尚小,需要进行特殊照顾,原告之母比一般家庭对孩子的照顾要更为细致和费心。在原告的生长发育中需要更多的营养摄入,以保持身